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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张国英:大力支持生态环保检察工作
近年来,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,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。来自贵州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国英建议,各级党委、政府、人大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。
张国英说,检察机关在开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实践中,面临不少问题,如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在开展中常常受到很多制约;检察业务涉及侦查、批捕、起诉等业务工作,领域较广,涉及行业单位较多,生态检察干警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新时期生态环保检察工作需要;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“两法”衔接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。
为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,张国英提出以下建议:
一是各级党委、政府、人大对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要大力支持和关心,减少检察机关办案阻力。
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,完善工作机制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会商重大疑难案件,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;与公安机关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通报执法办案信息,实现信息共享,增强打击合力;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,要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整治活动,依法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。
三是支持检察机关认真开展生态环保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。通过公益诉讼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强制力,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。
1、问题:环保领域法律衔接不畅
吕忠梅认为,从立法的总量上来看,环境保护的立法是走在快车道上。一是立法的数量比较多。从1979年制定了中国的第一部《环境保护法》,至今,已有30部左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立法;二是修订的频次比较高。但在环境立法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,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。
《环境保护法》在2014年修订的时候,当时已被确立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,从理论上讲应该有统领其他法律的地位或效力。但从立法效力来讲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是基本法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为普通法,而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普通法律。从立法效力等级上看,《环境保护法》严格说难以归类于基本法,它与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具有同等效力。
因此,新环保法实施后,多部单行法律修订时,必然会遭遇尴尬。问题就在于,各单行法在修订时,如何处理与《环境保护法》之间的关系?是照搬《环境保护法》的内容还是根据《环境保护法》做出实施性制度安排?与环保法是衔接关系还是补充关系?
正是这种分散式立法模式,造成了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之间的相互重叠与冲突。大气法、水法、土法、固废法、噪声法等,分别都是从单个的环境要素去考虑制定的。每一个要素都有自己的特殊性,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,要素之间都是有联系的。比如,土壤污染来自于大气、水。土壤里面污染物经过挥发,会进入大气;通过水土流失会进入水,这是一个循环的系统。而这些平行的法律,相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存在问题,单个的标准就很难使用。并且,标准制度上的断裂、空白或者冲突,也给执法带来了很多问题。
2、方法:环保督查应常态化持续发力
吕忠梅指出,环保法执行的力度已经加大了,中央环保督查组已经在全国进行督查,问责制也在实施,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等。需要注意的是,污染30年,不能指望一夜之间就解决所有的问题。在此问题上,他认为一定要有定力,且持续不断地发力,要有信心。
首先,环保督查必须常态化,不能等重污染天气出现了才去督查,而是要常年不断地去督查。在加大执法力度的过程中,我们既要还旧账,还要不欠新账。
把这种疾风暴雨式的措施,变成常态的、全社会参与的、持续不断的工作。
另一方面,环保问题的根子是在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。所以,治理污染,虽然环保部门有很大的职责,但是这绝对不只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事,而是所有的政府部门、市场主体,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参与的事。
在环境保护问题上,尤其是大气污染方面,人人都是受害者,人人也是导致大气污染的根源。大家都在用车,很多人都在冬季取暖,都在消耗能源和资源。所以,每个人都不能只站在指责、推卸责任的位置上。每一个部门,每一个主体甚至每一个个体,都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参与。应该形成多元共治,人人都有责任来保护环境,人人都有责任去参与污染治理的氛围。